• 当前位置:首页 > 行政许可法律依据
  • 权限内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审批


  • 来源: | 发布日期:2014-09-26 | 阅读次数:
  • 实施主体:自治区林业厅(自治区林木种苗管理总站承办)

    承办地点:乌鲁木齐市黑龙江路77号自治区林木种苗管理总站

    联系方式:09915853561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3年修正)第八条第二款。

    许可条件:因科学研究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或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林木种质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采集或采伐林木种质资源申请表》;

    2)采集或采伐林木种质资源的用途、具体地点、树种名称、采集部位和数量、采伐株数和恢复措施;

    3)个人申请的,应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用途证明;

    4)有关专家的论证意见。

    办理程序:符合许可条件的,由自治区林业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由自治区林业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诉讼权利。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内,经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打印】【关闭
    365备用线路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17 新ICP备15001914号-1
    开办单位:365备用线路
    主办单位:365备用线路办公室
    承办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宣传信息中心